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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网络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2011-3-14 已阅读

        针对2010年爆发的互联网恶性竞争事件,修订稿新增了相关的条文,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行为列入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范围。

         专家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还是应该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方面有具体的类型化规定,另一方面有兜底条款进行接应。“如果不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如果法律做出太原则化规定,执法机关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会使得法律失去实际意义。”

         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做性和针对性,毕竟行政执法者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适用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引导;但是列举式是有局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永远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因此兜底条款也不可缺少。

        “本次议案是立足于规范网络经济的战略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讲,哪一个国家率先赢得了网络,赢得了网络经济,就将率先赢得未来。”吕忠梅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2010年,互联网仿佛成了一个没有规则的江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为此,吕忠梅专门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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